(2017)甘292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菊花与马卫亮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菊花,马卫亮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850号原告:马菊花,女,回族,生于1993年6月17日,农民,现住甘肃省康乐县白王乡山庄村山庄**号。被告:马卫亮,男,回族,现年30岁,农民,现住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康坪村康坪*号。原告马菊花与被告马卫亮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马菊花因其它原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菊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菊花负担。审判员 马孝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