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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菊花与马卫亮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菊花,马卫亮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850号原告:马菊花,女,回族,生于1993年6月17日,农民,现住甘肃省康乐县白王乡山庄村山庄**号。被告:马卫亮,男,回族,现年30岁,农民,现住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康坪村康坪*号。原告马菊花与被告马卫亮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马菊花因其它原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菊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菊花负担。审判员  马孝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