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彦军、郭书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军,郭书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军,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执行人郭书恒,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彦军诉郭书恒买卖合同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