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合先与姜绍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合先,姜绍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379号原告:杨合先,男,汉族,1951年3月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姜绍祝,男,汉族,36岁,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杨合先诉被告姜绍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合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李林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