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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合先与姜绍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合先,姜绍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379号原告:杨合先,男,汉族,1951年3月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姜绍祝,男,汉族,36岁,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杨合先诉被告姜绍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合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李林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