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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8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冯爽、吴春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爽,吴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8632号被执行人冯爽,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吴春艳,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通河县。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诉讼费60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诉讼费,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7)粤0304执18616号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冯爽名下黑A×××××号、黑A×××××号车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分。除此外,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深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