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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吕正桥申请执行廖光胜、吕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正桥,廖光胜,吕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017号申请人吕正桥,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廖光胜,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吕华昌,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吕正桥申请执行廖光胜、吕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光胜、吕华昌连带偿还申请人吕正桥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2600元,案件受理费972元,并承担执行费1139元,合计84711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以(2017)黔0222执保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光胜所有的云D912**黑色奥迪汽车一台,现被执行人廖光胜、吕华昌已清偿了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廖光胜所有的云D912**黑色奥迪汽车一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