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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保荣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荣,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仙居县。2017年7月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取保候审(已羁押14日)。2017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荣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晚,因被告人陈保荣饮酒后与冯某发生纠纷并殴打冯某,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保荣与冯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在派出所调解时,被告人陈保荣再度与冯某发生争吵并有殴打行为,公安民警遂对被告人陈保荣采取醒酒留置措施,但遭到被告人陈保荣暴力阻碍、辱骂和威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保荣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吴某、沈某、徐某、冯某等人证言,冯某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视频资料,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荣以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保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保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海松人民陪审员  潘金考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