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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玉梅与曲兆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梅,曲兆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535号原告:丁玉梅,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曲兆仁,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原告丁玉梅与被告曲兆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丁玉梅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侯玉军书 记 员  高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