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玉梅与曲兆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梅,曲兆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535号原告:丁玉梅,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曲兆仁,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原告丁玉梅与被告曲兆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丁玉梅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侯玉军书 记 员 高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