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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坚定申请马荣华、余正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坚定,马荣华,余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刘坚定。被执行人马荣华。被执行人余正平。申请执行人刘坚定与被执行人马荣华、余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8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万元及利息5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在审理阶段已查封原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正平名下,现因马荣华与余正平离婚而过户到其儿子余点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劳动路奥林花园E栋权证号码为(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431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冻结被执行人马荣华名下的工资账户;4、本院已制作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