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某、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朝辉,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又名邱梅莲,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