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邢玲、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玲,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玲,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超,桓台县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县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组织机构代码:67922981-2。法定代表人:张战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玲与被执行人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1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