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641号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天文大道麒龙新城1-1-11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771402517。负责人:杨经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明,该公司职工。被告:XX,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永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