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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家梦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4刑初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被告人谢家梦,男,20岁(1997年8月5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邓建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家梦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于泓、代理检察员刘林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家梦及其指定辩护人邓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家梦以体内藏匿的方式,携带胶囊状毒品可疑物自郑州乘坐G1564次列车,于2017年5月17日10时许抵达北京西站时被民警查获,并从其体内查出胶囊状毒品可疑物71粒。经称量、鉴定,检出含量为22.2%的海洛因93.029克,含量为20.9%的海洛因251.25克。上述毒品已被起获并收缴。被告人谢家梦于2017年5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家梦采取体内藏匿的方式,乘坐旅客列车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家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谢家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前无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本次输运毒品是受他人指使、雇佣;本案涉案毒品已全部起获并收缴,没有流入社会;谢家梦运输的毒品海洛因纯度不高,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家梦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家梦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谢家梦以体内藏匿的方式携带毒品,乘坐G1564次高铁列车从郑州抵达北京西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谢家梦于当日从其体内排出胶囊状物品19粒,净重93.029克,经鉴定,检出含量为22.2%的海洛因;于同年5月19日从其体内排出胶囊状物品52粒,净重251.25克,经鉴定,检出平均含量为20.9%的海洛因。上述毒品已被起获并收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7日10时13分许,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在北京西站G1564次列车查缉时,对谢家梦当场盘问,后谢家梦承认体内吞食了70粒包装好的海洛因毒品。2017年5月18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对谢家梦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2、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情况说明证实: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通报称,谢家梦有运输毒品的嫌疑。2017年5月17日10时13分许,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在北京西站G1564次列车查缉时,发现谢家梦下了火车,后对其当场盘问,谢家梦不承认运输毒品。民警将其带回北京西站派出所继续盘问,在对谢家梦进行腹部X光和CT扫描后,谢家梦承认体内吞食了70粒包装好的海洛因毒品。3、北京世纪坛医院CT诊断、北京丰台医院CT诊断证实:5月17日11:55分,谢家梦的CT检查诊断为体内异物(块状);5月19日10:48分,谢家梦的CT诊断为肠腔内未见明显有形肠内异物。4、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物品照片、火车票证实:谢家梦于2017年5月17日13时20分从体内排出19粒胶囊状物品,于5月19日9时许从体内排出52粒胶囊状物品。民警对谢家梦持有的上述胶囊状物品71粒以及郑州东站到北京西站的火车票1张、白色OPPO手机1部,予以扣押。5、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视频光盘证实:(1)2017年5月17日,民警对谢家梦从体内排出的19粒胶囊状物品进行提取、称量、取样的过程,19粒柱状物的净重为93.029克;(2)2017年5月19日,民警对谢家梦从体内排出的52粒胶囊状物品进行提取、称量、取样的过程,52粒柱状物的净重为251.25克。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2017DP1023、2017DP1029)证实:检材2017DP1023-1至2017DP1023-10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22.2%;检材2017DP1029-1至2017DP1029-12均检出海洛因,平均含量为20.9%。7、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毒品鉴定意见书》(京通首〔2017〕毒品检字第314号)证实:经鉴定,在2017年5月17日送检的谢家梦尿液中检出可待因。8、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通首[2017]声像鉴字第206号)证实:对谢家梦携带的白色OPPO手机及SIM卡中的短信息、通话记录等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到的相关涉案内容。9、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实:北京市公安局对在谢家梦体内查获的海洛因93.029克和251.25克予以收缴。10、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抓捕视频以及关于视频的工作说明证实:2017年5月17日10:13,民警在北京西站站台将谢家梦锁定并抓捕到案的过程。涉案的视频光盘由北京铁路公安处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制作,并对提取视频进行了说明,对于视频显示时间与现实使用时间的误差进行了说明。11、谢家梦的乘坐火车记录、乘坐航班记录证实:谢家梦于2017年5月14日11:50分乘坐G1741次列车从岳阳东前往长沙南,当日18:55乘坐3U8930次航班从长沙黄花机场至昆明巫家坝机场,2017年5月16日17:05分乘坐CZ6354次航班(腾冲驼峰机场)至郑州新郑机场,5月17日00:52实名购买了Z202次从郑州至北京西的车票,06:42乘坐G1564次列车从郑州东至北京西。12、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谢家梦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7年5月18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13、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网上对比工作记录证实:谢家梦的户籍信息情况,其本人无前科,非在逃人员。14、被告人谢家梦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14日,我在岳阳东站乘坐高铁到了长沙火车站,后我坐车到了长沙机场,乘飞机前往昆明。晚上7点多我到昆明机场后,有人过来接我,我被带到了边境。曾跟我在QQ里联系的男子过来把我带到了一个酒店的房间。16日凌晨,一个较胖的男子拿出一包东西,让我吞下去,我问他是什么,他说是海洛因,让我帮助带货,给我15000元人民币。我在他们的威胁下,吞服了约70粒手指粗细的塑料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他们把我的手机留下,给了我一个白色OPPO手机,是缅甸号码,让我出发后每隔一个小时就跟我自己的那部手机通过短信或者电话联系。之后,他们把我送回中国。当日下午5点左右,我到了腾冲机场,乘坐飞机从腾冲到郑州;当日晚9点多,我到达郑州。后我在郑州火车站购买了5月17日凌晨去北京西站的火车票。我进站后睡着了,过了车次的时间,我睡醒后看见手机有好多个未接电话,还有对方威胁我的短信,后我又买了一张从郑州到北京西的高铁票,于17日早晨6点多坐上了高铁。快到北京的时候,我跟对方短信联系,他给我发了一个地址,说到地方再跟他联系,我到北京西站后刚下车就被便衣警察抓住了。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家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采用体内藏匿的方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谢家梦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家梦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鉴于被告人谢家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毒品均被起获,没有流入社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家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家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5月1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翟长玺人民陪审员  黄继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黄佳鑫书 记 员  谭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