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盛腊梅申请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腊梅,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盛腊梅。被执行人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念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盛腊梅与被执行人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浏阳飞天温泉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14556元及违约金30873.36元,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浏阳市人民西路有预售商品房86套,本院已查封该房屋,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请处置该财产;3、经向国土部门查询,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姚家冲有土地一宗,因该土地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抵押贷款15000万元,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请处置该财产;4、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湘AJB8**和湘AR08**小车两辆,本院已查封该车子,因该车子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其账号均无存款;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制作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7、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萧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