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生元、赵永财与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生元,赵永财,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2020号申请人:郭生元,男,汉族,1961年1月20日出生,住互助县,居民。申请人:赵永财,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互助县,居民。被申请人: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互助县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安清,懂事长。申请人郭生元、赵永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古城度假村天镜小区7号楼1单元5楼152室的房屋登记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赵永财以房权证互助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生元、赵永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古城度假村天镜小区7号楼1单元5楼152室的房屋手续禁止变更登记,禁止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3598元,由申请人郭生元、赵永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俊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