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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忠革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忠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8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肖忠革,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新建村。上诉人肖忠革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肖忠革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不是要求单位再分给福利房,实际上单位也分给了上诉人福利房。上诉人是因居住了十多年的房屋在棚户区改造时,没有获得补偿款而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忠革因工作单位福利分房引发的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综上,上诉人肖忠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志军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恒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