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明申请黄圆圆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明,黄圆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特36号申请人:朱明,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飞,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圆圆,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余(系被申请人黄圆圆的父亲),男,195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人朱明申请认定黄圆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明称,黄圆圆系其妻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发现黄圆圆的智力存在问题,表现为精神状态不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黄圆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黄兴余为黄圆圆的监护人。黄圆圆未作答辩。黄兴余称,同意被申请人的申请,自愿作为黄圆圆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朱明与黄圆圆系夫妻关系,黄圆圆系黄兴余与黄明珍之女。1994年9月22日,黄兴余与黄明珍离婚,双方离婚后,黄圆圆随黄兴余共同生活。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黄圆圆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黄圆圆罹患精神发育迟滞(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圆圆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黄圆圆的父亲黄兴余担任黄圆圆的监护人,黄兴余表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圆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黄兴余为黄圆圆的监护人,对黄圆圆承担监护责任。鉴定费3400元,由申请人朱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陈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