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某、吕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45号申请人:邱某。被执行人:吕某。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邱某申请吕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