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孙荣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孙荣港,贾兵朝,河南安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新乡市卫辉市健康路88号。代表人:赵国安,职务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荣港,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审被告:贾兵朝,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审被告:河南安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人民路西段。负责人:李军师,职务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楼。机构代码66724387-9。代表人张国勇,职务副总经理。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因与���上诉人孙荣港、原审被告贾兵朝、河南安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诉请求: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贾兵朝、河南安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之间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上诉人之间系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立案错误。浚县人民法院确定混合过错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选择管辖,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明显不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卫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孙荣港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在原告处治疗后产生因尿道狭窄引起的8级伤残后果,该案属于因混合过错责任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原审被告贾兵朝、安华运输公司的实际居住地均在浚县,浚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