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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300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阳秋,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达打印责任人:李荣达 校对责任人:廖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