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秋生、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生,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胡秋生,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九江县,被执行人: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金带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彭新辉。胡秋生申请执行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426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德安县金带路西侧(证号:128324)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家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