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秋生、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生,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胡秋生,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九江县,被执行人: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金带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彭新辉。胡秋生申请执行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426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德安县金带路西侧(证号:128324)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家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