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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久荣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而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华、谭旭、林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久荣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而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华,谭旭,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久荣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而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华,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旭,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鑫,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湖南久荣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而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华、谭旭、林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67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