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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某生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刑初68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生,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月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7〕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陆某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生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与陈某2驾驶的闽D×××××号小型面包车在厦门市同安区朝洋路田中央路段发生碰撞。经现场调查发现被告人陆某生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执行人员将其带至同安中医院抽血检测的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生极力反抗、拒不配合,当众辱骂、威胁执法人员,并咬伤辅警李某华背部。经鉴定,被告人陆某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李某华身体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8月5日,被告人陆某生在同安中医院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陆某生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生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生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期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陆某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生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生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詹华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