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1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应德诉上海庆申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应德,上海庆申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米伟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应德,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庆申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99号318、319室。法定代表人:顾慈侠,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米伟伟,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上诉人胡应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庆申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米伟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0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应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应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应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胡应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