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执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秋龙、陈炳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龙,陈炳乾,陈锦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926号申请执行人:陈秋龙,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炳乾,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锦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秋龙与陈炳乾、陈锦招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炳乾、陈锦招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秋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支付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2017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锦招采取司法拘留,暂查无被执行人陈炳乾、陈锦招有执行价值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金 川审判员 庄 志 强审判员 黄��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