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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细东、钟贤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细东,钟贤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朱细东(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钟贤七(原审原告),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暂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再审人朱细东与被申请人钟贤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704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朱细东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朱细东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朱细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余岚岚审判员 :柯素华审判员 : 罗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叶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