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细东、钟贤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细东,钟贤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朱细东(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钟贤七(原审原告),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暂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再审人朱细东与被申请人钟贤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704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朱细东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朱细东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朱细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余岚岚审判员 :柯素华审判员 : 罗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叶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