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财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伟与牟成洪、陈克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伟,牟成洪,陈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405号申请人:黄伟,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冷崇伟,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牟成洪,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陈克丽,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黄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牟成洪、陈克丽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牟成洪、陈克丽名下价值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黄伟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露[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