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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绪涛与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涛,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绪涛,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委托代理人曾美莲,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被执行人: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油榨坊社区桑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绪涛与被执行人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781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绪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已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张绪涛押金本金30000元,利息20176.50元,共计50176.5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其余部分张绪涛予以放弃;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如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则从2015年2月24日起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支付案件受理费26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信息及车辆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无余额或余额不大,车辆等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因被执行人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于2017年10月9日将津市市高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炜审判员  周勇审判员  刘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