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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张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1042号张兵:你与杨崇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626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崇凡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杨崇凡履行案款1391.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15特此通知执行员  戴太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祖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