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钱佑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佑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佑聪,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及住址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其敬,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佑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潮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佑聪及其辩护人陈其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被告人钱佑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参赌人数累计达21人。2017年2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赌场予以查处,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3人、赌资7980元及赌具等物品。当日16时许,被告人钱佑聪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佑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1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佑聪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钱佑聪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钱佑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被告人钱佑聪在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提树行政村钱村自然村的自家小店内,设置赌桌及赌具供他人以“四字宝”的方式参赌,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和兑换零钱等服务,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钱佑聪开设赌场共计6天,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1人。2017年2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赌场予以查处,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3人、赌资7980元及赌具等物品。当日16时许,被告人钱佑聪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书证、证人陈某1、钱某1、钱某2、陈某2、钱某3、刘某、王某1、钱某4、钱某5、钱某6、钱某7、李某1、汪某、钱某8、钱某9、钱某10、钱某11、王某2、李某2、邓某、尚某、钱某12、李某3、钱某13、钱某14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钱佑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佑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1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钱佑聪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佑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 洁 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欧阳巍林书 记 员 王 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