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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6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南京独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海,南京独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6714号原告:周维海,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南京独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A座2403室。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南京独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周维海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维海担。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