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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礼辉、阮康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辉,阮康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8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礼辉,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05年3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3年4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严丹凤,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阮��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09年9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0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4月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1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6月2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3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礼辉、阮康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进行了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礼辉、阮康材以及被告人张礼辉的辩护人严丹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侯林立(已判)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人民路卡蒂亚酒吧饮酒后,因为上厕所未关门一事,与坐在厕所正面位置的金某等人发生口角争执。侯林立离开酒吧后因为口角纠纷而心生怨愤,为发泄不满情绪,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张礼辉过来殴打对方,张礼辉又叫来被告人阮康材帮忙打架。后被告人张礼辉、阮康材赶到现场,侯林立带着二人找到卢某、金某、黄某等人,三人使用空啤酒瓶等掼打卢某等人,造成卢某、金某、黄某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一方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卢某右侧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侯林立赔偿了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礼辉在临海出入境大厅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阮康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蓝天路被民警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礼辉、阮康材得到被害人卢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礼辉、阮康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资料、全省旅馆住宿登记信息、临海米兰酒店宾客账单及酒店房间通话记录、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黄某、金某、亓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礼辉、阮康材及同案犯侯林立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礼辉受人纠集又纠集人员、阮康材受人纠集,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礼辉、阮康材曾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礼辉、阮康材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礼辉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合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礼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二、被告人阮康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继红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鲜伟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