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联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1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白塔路***号。法定代表人:傅进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盛,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川,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住所地:洪河乡杨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晏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寿,四川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盾,四川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以下简称“雅华加油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雅华加油站于2017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雅华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咏梅审判员 黄小华审判员 牛玉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