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朝新与窦建平、窦燕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新,窦建平,窦燕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39号原告:王朝新,男,回族,1971年5月9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窦建平,男,汉族,1985年8月2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窦燕刚,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生,住庆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翔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号。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