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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朝新与窦建平、窦燕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新,窦建平,窦燕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39号原告:王朝新,男,回族,1971年5月9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窦建平,男,汉族,1985年8月2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窦燕刚,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生,住庆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翔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号。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