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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洪斌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578号原告:马洪斌,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龙,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晖,该单位职工。原告马洪斌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马洪斌诉称,被告南通三建集团于2008年3月28日承接了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沈阳市碧桂园凤凰城住宅工程,后将该工程中五工区的土建部分分包给了原告马洪斌和案外人杨瑞兵。原告马洪斌与杨瑞兵在接到工程后包工包料、恪尽职守的完成了工程。后被告南通三建集团与杨瑞兵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确认案涉工程款总额为6608913.50元,其中60%归杨瑞兵、40%归原告马洪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被告南通三建集团将沈阳市碧桂园凤凰城分包给原告马洪斌和案外人杨瑞兵,现原告马洪斌起诉主张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沈阳市碧桂园凤凰城工程所在地为沈阳市浑南新城,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