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719号原告: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普兰店区。被告: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新建小区11号楼。负责人:王某,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崔寨镇青宁工业园(谢家村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滕 健审判员 宋 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心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