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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金燕莲、丁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燕莲,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金燕莲,女,1975年3月17日,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丁萍,女,1978年5月2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金燕莲申请丁萍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萍应支付申请人金燕莲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承担执行费143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26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丁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雪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