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7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乐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周建伟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周建伟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71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乐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高绪,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志鹏,该单位法律科科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建伟,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周建伟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5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5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乐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2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李华审判员吴利民审判员孙申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