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史雪玲与洛阳市黄河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雪玲,洛阳市黄河电子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1278号原告:史雪玲,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洛阳市黄河电子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洛阳市310国道与王城大道交叉口西50米。负责人:张吉祥,该单位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雪玲诉被告洛阳市黄河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雪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雪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雪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史雪玲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