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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来俊、闫三银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来俊,闫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52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9号1号楼。被执行人王来俊,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闫三银,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来俊、闫三银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3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竞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