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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远容与重庆海兰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远容,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6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远容,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冯小燕,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盛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爽,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杨家坪兴盛路55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62202643-2。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上诉人何远容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远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何远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远容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上诉人何远容负担。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王伯文代理审判员  史大贤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婧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