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伟与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黄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747号原告:彭伟,男,1968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黄智勇,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诉被告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清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彭伟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