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民初27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洪捷与洪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捷,洪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27153号原告洪捷,女,1945年2月5日出生,满族,北京铁路第十小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洪伟,男,1943年12月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洪捷诉被告洪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闫召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洪捷、被告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捷诉称:原告与被告洪伟系兄妹关系。2015年被告在房屋纠纷诉讼中提交的材料显示原告已去世,导致原告生活多处不便,无法对孩子行驶抚养权及监护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公开向原告夫妻双方单位、原告所在居委会声明,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洪伟辩称: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属实。我和原告是亲兄妹,洪梦沧是我们的父亲,沈冰菘是我母亲。洪梦沧与妻子洪祁氏生育洪伦、洪修、洪端子女三人。洪梦沧与妻子沈冰菘生育洪佾、洪佺、洪伟、洪捷子女四人。我不认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当时诉讼中的亲属关系结构图纸张上面标注的是标注黑色的代表人已经去世,而不是原告去世,原告理解错误认为是代表自己去世。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洪梦沧系双方的父亲,沈冰菘是双方母亲。洪梦沧与妻子洪祁氏生育洪伦、洪修、洪端子女三人。洪梦沧与妻子沈冰菘生育洪佾、洪佺、洪伟、洪捷子女四人。双方曾因房屋继承纠纷问题起诉至本院。原告认为被告在该案件的诉讼中向法院出具了虚假的材料,记载了原告去世的信息。被告称当时诉讼中提交了当时外甥女制作的亲属关系结构图,因为涉及到一些亲属已经去世,所以标黑了,右下角注明标黑代表人已经去世,原告认为是单指原告去世,是其理解错误。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对其名誉权进行侵害及相应损害后果的其他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亲属关系结构图,(2015)西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出示的图纸上写明的人已故特指原告并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并未就此举证,依据原告所述,本院无法直接认定其因果关系及关联性。因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并无相关证据佐证其所述,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捷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洪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召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邸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