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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孙朋瑞、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朋瑞,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常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孙朋瑞,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西底阁26号被执行人常印军,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南宫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443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