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韩显平与史文军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显平,史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韩显平,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牧场乌力雅斯台分场1组196号。被申请执行人:史文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工,住所地克旗经棚镇新村居委会8组1293号。本院在执行韩显平与史文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韩显平申请撤回对史文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