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古岩建材有限公司诉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古岩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古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市新塍镇万民村吴家浜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278号2幢。法定代表人:韩玉进,经理。上诉人嘉兴市古岩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1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嘉兴市古岩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所在地是嘉兴市秀洲区,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争议向供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