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柳海平,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陈佩云,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海平与被申请人陈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赣072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佩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晓明
审判员 肖 锋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