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周丹制衣厂诉丁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周丹制衣厂,丁贵明,韩斌,上海邱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一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周丹制衣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茂盛路**号。法定代表人:唐萍红,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贵明,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斌,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上海邱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塘3688号。法定代表人:吴智荣,总经理。原审被告:上海一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茂盛路20号9幢。法定代表人:韩斌,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周丹制衣厂因与被上诉人丁贵明,原审被告韩斌、上海邱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一尘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8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周丹制衣厂明确表示因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上诉费用,故本案上诉费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周丹制衣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岑佳欣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