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文琪与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琪,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215号原告:郭文琪,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隋强,住长春市二道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4.1期(E-3区)第E3-7栋101房。法定代表人:倪旭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晓会。被告: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4.1期(E-3区)第E3-7栋101房。法定代表人:冉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琪诉被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文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文琪撤回对被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郭文琪承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