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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年兵与周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年兵,周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3546号原告:高年兵,男,汉族,1978年2月4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周永国,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年兵诉被告周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年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年兵负担。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