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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合印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印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合印,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平舆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程承包商,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合印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合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合印在承建安阳市第二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过程中,为了谋取在施工协调、竣工验收、承建其他小工程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安阳市第二中学原副校长赵某(已判刑)行贿价值共计人民币81000元财物。2、2013年,被告人李合印在承建安阳市开发区高中室外体育场改造工程过程中,为了谋取在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安阳市开发区高中原校长管某(已判决)行贿现金人民币45000元。另查明,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李合印主动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合印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管某、申某、张某证言证实李合印向赵某、管某行贿的事实;赵某、管某的任职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赵某、管某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均已判刑的事实;施工合同、协议书、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李合印利用河南省保利公司的名义承建的该工程;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被告人李合印的归案经过,证明李合印的归案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合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合印犯行贿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李合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评估,李合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合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宇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素贤 来源:百度“”